一、销售有害食品罪既遂量刑指南标准是什么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有害食品罪和生产不卫生产品罪的判定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即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犯罪对象只是未达到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该食品中未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须具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而生产、销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尽管也掺入有毒、有害物质从而造成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但加入的物质仍然是食品原料,只不过是变质、腐烂或被污染了。
3、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客观方面要求的行为即可构成既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是危险犯,只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构成既遂。
三、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1、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2)、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
(3)、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销售有害食品会威胁公民的身体健康,严重甚至组织功能障碍、中毒、组织器官损伤,甚至死亡,所以有关机构一直依法打击销售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的甚至可以判处武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