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对于迟迟不肯签订的协议的被征收人,善于利用“断水断电”这样一种方式来对被拆迁人的日常生活与工作形成压力,很多被拆迁人苦于实力的相对薄弱,就此妥协。对房屋进行破坏,直至房屋被破坏成“危房”,然后以拆除危房的名义拆除房屋,也是是征收单位常用的伎俩。今天即明律师带来的这个案件,被征收人不仅被停水停电,房子还被征收方撞坏了。
拒绝签征收协议,被断水断电
焦某系陕西某地农机修造厂院内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该地政府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公告》,焦某的房屋就在征收范围之内。由于焦某与征收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拆迁协议迟迟未能签订。2019年11月29日,焦某接朋友电话告知,有挖掘机在拆除焦某房屋东侧的房屋,焦某赶到后发现焦某房屋东侧第三层墙面被撞出一个大洞,并且焦某房屋的承重墙及部分房间的墙面,地面被撞多处裂缝,同日焦某的房屋被断水断电,直接导致焦某的房屋成为危房,无法居住使用。不知该怎么办的焦某找到了即明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该案子。
即明律师对案情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后认为,征收方不仅被墙体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并且断水断电,显然是为使房屋不能正常居住,实现逼迁的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此类发生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行为,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即该地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遂以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断水断电破坏房屋的行为违法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截至2019年12月31日,征收范围内除焦某房屋外全部依法拆除完毕,关停拆迁区域水、电的行为并非针对焦某的房屋。2019年11月29日,在拆除焦某房屋相邻房屋时,因施工人员操作机械失误,将焦某房屋东侧墙面撞击一个洞,并不是故意撞坏。
显然法院对被告这种明显狡辩的说法并不认可,最终判决确认被告破坏焦某房房屋、对焦某停水停电的行为违法。
即明律师提醒大家,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在拆迁中利用类似断水断电等带有逼迫性质的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因此当我们遇到这种断水断电逼迫你搬迁的情况时,一定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