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平的房子被拆了,征收方却说房子是村委会的,所以把拆迁款交给了村委会?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即明律师就带大家一起看一下,下面的这个案例。
小朱的父亲老朱(2000年去世)原在村有一处宅基地,地上有瓦房三间;1996年4月10日,村里需要对老朱的老宅统一征用复耕,由小朱出面与村委会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由村委会集体所有的“平房三间”包括“地皮”与老朱的老宅进行了调换,该协议明确记载了该“平房三间”的面积等事项;2013年,征收方对村组织实施合村并城项目,征收方与村委会制定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老朱“平房三间”因该项目于当时被统一拆除,可能是拆迁时征收方没有调查清楚,认为“平房三间”依然归村委会所有,所以征收方不仅没有与老朱的继承人签订有关安置补偿协议,还将拆迁补偿款交给了村委会。
小朱自然是不能接受了,自家的房子被拆了钱还给了别人。于是小朱通过信访途径向征收方等部门反映涉案拆迁补偿问题,但征收方给出的信访处理意见是让小朱自己去找村委会要征收补偿金。意思就是钱给了村委会,你自己找村委会去,别找我们。可当小朱找村委会要钱时,村委会却说自己并不是拆迁安置补偿的主体,不具有向小朱进行安置补偿的权利和义务;村委会也不给,这可怎么办呢,事情僵在了这里,钱是不是就要不回来了呢。
在咨询了专业律师的意见后,小朱决定寻求司法的帮助,于是将征收方列为被告,村委会列为第三人,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村的合村并城项目,征收方作为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负有与被拆迁人订立并履行相应安置补偿协议、指导第三人协助办理有关补偿安置事宜、给予被拆迁人相应行政补偿的法定职责。
“平房三间”当时因合村并城项目被统一拆除,征收方事后虽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有关信访处理意见和沟通工作,但至今没有与老朱的继承人签订有关安置补偿协议,致使相应行政补偿问题拖延至今,征收方应当继续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依法签订相应的安置补偿协议,或依法作出相应行政补偿决定。
最终,法院判决征收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涉案“平房三间”的行政补偿事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依法签订相应的安置补偿协议,或依法作出相应行政补偿决定。
即明律师在文章的最后,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不合理的纠纷时,一定要尽快寻找专业人员的介入,才能保证自身的合法利益不被侵害。很多被拆迁人自己到处奔波、信访,结果却一无所获,到最终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却发现早已过了起诉期限,导致维权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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