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被违法拆迁后,损失极大。但碍于是本地企业,企业家还想继续在当地经营下去,担心主张补偿的话会影响和当地关系,不利于后期经营。在地方不明确补偿的情况下,或明确表示不予补偿或压低补偿的情况下,一些企业主也就不敢向拆迁方开口要补偿。在企业拆迁中,企业主的这种两难境地,唯有他们自己最清楚了。
如果咱们跳出这种二元思维,从法治环境的进步和政策环境的支持角度来看,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其实是受法律和政策保护的。去年以来,高层也多次为民营经济站台喊话,国家支持民营企业为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两高也明确表示,会秉公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大环境是有利于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因此,在企业拆迁中,企业主完全可以并且应当依法争取合理补偿。争取补偿和继续经营其实是并不冲突。
违法拆除企业厂房,不合理也不合法,企业主应当依法维护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日起,我国就不存行政机关可以直接拆除的可能,所有的拆除都必须申请法院下达裁定书。否则,就是违法强拆。
本来补偿没谈拢就是拆迁企业的心头患,如今还未走程序就拆除,岂不是在伤口上撒盐吗?这种强拆行为明显侵犯了拆迁户的复议诉讼的权利,又没有经过法院的认定,是典型的可以诉讼的违法行政行为。强拆既然违法,您可以根据这个违法点把趾高气扬的征收方拉到谈判桌上,从而开口谈补偿。
维权并非一定要撕破脸,以打促谈,往往能达到良好的效果,双方都能接受
很多企业家一直担心把征收方送上当被告,一是怕告不赢,二是怕以后再也没法在当地立足了。
拆迁律师在这里想说句公道话,律师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没有哪个成功的律师是以告了多少级政府为荣的。打官司只是迂回战术,依然是为了获得和征收方谈判的机会。
之所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让征收方处在被告席的位置,是为了让征收方意识到企业主也不是好惹的,毕竟调解原则是贯穿诉讼的全过程。只要征收方足以重视,愿意跟我们谈,在法庭中达成和解也是十分很常见的。
就算退一万步讲,双方不愿再调解,一定要走上行政诉讼的法庭上硬碰硬,您也不必太过担心。在如今这种法治进程下,“民起诉官”胜诉率也是越来越高的,司法和行政的独立性越来越强,选择法律就不怀疑法律。
国家支持民营经济,企业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也就是说,国家是支持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的,地方民营经济发展好了,对当地财政丰盈、城市风貌建设等来说,肯定是利大于弊的。企业的发展既然在国家层面得到了高度支持,那您还有什么好怕的呢?即便是这次的确上了法庭,只要您日后是合法经营,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完备证件,没有瑕疵可寻,相信当地政府的态度一定是正面比负面更多。
这个时代是民营经济的利好时代,法治环境完善、政策大力支持、企业家们有胆识,这些因素导致了我们完全可以在遇到不平等的时候有勇气提出不满,敢于和征收方说不,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总而言之,继续经营和获得合理补偿是并行不悖的,关键在于企业家们是否能战胜自己的心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