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夫妻离婚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主张子女抚养费。
但在生活实践中,我们不得不注意一种情况,即夫妻没有离婚,只是因为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子女由一方照顾,但另一方却拒绝承担抚养责任。
这会导致什么后果呢?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了照顾家庭,可能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而另一方有经济能力却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用,会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陷入生活困难,并进一步侵害子女的利益。
面对这种情况,夫妻一方能否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向另一方主张子女抚养费呢?我们来具体聊聊这个问题。
一、主张抚养费需要以离婚为要件吗?
在庭审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拒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通常会辩称“双方未离婚,且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支出,其不应再另外支付子女抚养费”。
这种说法显然缺乏法律依据,离婚并非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也就是说,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不能免除。
同时,法律也并未规定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即父母需要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父母离婚与否不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
二、主张婚内抚养费的诉讼主体是谁?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主张婚内抚养费的诉讼主体应当是子女。
因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抚养费的案件,原被告应当这样确定:原告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被告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法定代理人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在举证方面,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就亲子关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过多经济义务、被告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水平却拒不给付抚养费等事实进行举证。
证据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银行交易流水、转账记录、被告的工资收入证明、被告拒不给付抚养费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资料等。
三、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上述问题解决后,需要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那么这个数额以实际发生为准还是要参考平均标准呢?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2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也就是说,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是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基础,必须涵盖于抚养费之中,并且该项规定具有开放性,抚养费范围并不局限于上述三种。
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9条细分出确定抚养费数额的三个维度: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并且,进一步规定: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综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抚养子女承担了过多经济义务,而另一方拒不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法院起诉主张抚养费。
法院主要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