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致人轻伤并且赔偿了怎么处理?
寻衅滋事罪致人轻伤并且赔偿了是可以从轻处理的。所谓寻衅滋事就是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因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以不容易被谅解,与它有个很接近的罪名叫做故意伤害,虽然,故意伤害看起来较为严重,但是因为该罪名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只要对方愿意谅解,量刑上都会有所体现,但是寻衅滋事不同,他的客体没有办法作出谅解,所以一般多适用实行,从法条上看,最轻的肯定是管制,但是司法实践中,较轻的情况多为拘役刑。
二、致人轻伤怎么赔偿
(一)、医疗费。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无缘无故的殴打他人,导致他人受到轻伤以上的后果,将会按照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来进行惩罚,同时寻衅滋事罪一旦构成的话,就是由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但如果积极的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话,是可以从宽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