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船舶碰撞码头栈桥或其他不属于船舶的物体,不属于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碰撞的船舶,一方必须是除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位以下的小型船艇以外的海船和其他移动式装置 ,他方必须是除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以外的任何船艇,包括海船、内河船、20总吨位以下的小型船艇。2、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是指事实上可供船舶航行的任何水域,不论在该处是否有潮汐或在该处是否有航行的公共权利。在我国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有长江鸭绿江等。发生在与海不相通的或者不能用语于舶航行的内河湖泊上的碰撞不构成船舶碰撞。
3、碰撞须有损害结果,即有人身伤亡、财产的灭失或损害的事实。船舶碰撞如果没有造成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不构成船舶碰撞。因此只发生碰撞而未产生损害,船舶碰撞仍然不成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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