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①根据划拨土地转让程序。土地使用人向审批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批后,由所在市国土局与土地使用人协商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营业税及附加契税等。②使用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再按下列程序办理(以北京市为例):土地使用人作为申请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转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1.土地转让申请(原件);
2.转让方与转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纳地价款、契税等费用的单据,转让土地在远郊区县的,提交远郊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地价款及契税全部缴纳的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转让方关于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投资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关于转让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土地转让合同中的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的,需提交此件);
7.转让方出具的无查封的证明以及房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未预售、未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文件;
8.转让方和转受让方的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以及申请人在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除接到退件通知外,在3个工作日后到土地利用中心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填写,并组织安排进行用地现场的勘察。申请人填写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后,由土地利用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装订成册井签署意见后报送土地出让处审查。《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批准后,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在转受让方缴纳转让契税后,申请人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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