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房屋征收的主体规定为市、县级人民府,而乡、镇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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