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无法构成“侵犯丈夫生育权”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确定。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3.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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