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审判实践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大致有两类: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本人,但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二、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的,可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之后缺席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必须完善相关手续。一般应由受诉对被告近亲属进行详细了解,并将被告下落不明、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情况记入调查笔录;另外被告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也可提供被告的相关证明材料,有条件的还可由当地派出所在上述证明材料上加注意见。
2、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拒绝到庭的,可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意离婚等目的,接到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a.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陈述意见,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年《民诉法》)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b.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年《民诉法》)第112条规定认定其属民事诉讼法第100条(2020年《民诉法》132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2)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作为监护人之一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出于离婚后无人妥善照顾被告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工作,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进入正常的审理程序。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成年子女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的工作,代理被告出庭应诉,以便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如果通过多方做工作,被告的父母、成年子女仍不愿代被告出庭应诉的,可与被告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取得联系,到被告住所地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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