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保管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质押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四)定金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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