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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保管质押物赔偿金的提存是要怎样的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3-24 09:00:48
The Beginning
一、第三人保管质押物赔偿金的提存是如何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可作为质押物的物品
可作为质押物质押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物主要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 出质人享有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 处分权;
2、金钱质押。就是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汇票、本票、存单。
(2)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 现金价值的 人寿保险单。
(5)依法可以转让的 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质押物的监管
下列情形监管终止:
1、质押关系消灭, 质权人发出《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2、原监管人为新的监管人所取代。
四、质押物的置换原则
1、质押物的置换应得到 质权人的确认和批准。质押人要求置换质押物可直接向质权人或通过监管人向质权人提出申请,监管人凭质权人出具的《质押物置换通知书》执行,或经质押双方事先约定,在一定限额、一定期限内置换质押物,监管人凭质权人《质押物置换授权书》监督执行;
2、质押物的置换步骤一般应“先进后出”和“等额进出”或“进出同步”,限额内先行放行的质押物,监管人应根据质押双方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监督质押人补足质押物,逾期应向质权人提供书面报告;
3、除非质权人书面批准,质押人对质押物进行异物置换应该另行予以检验评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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