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六十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提出异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异议人的主体范围限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第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向执行法院提出;
第三,应注意异议、复议期限。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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