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医疗费:就医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收款凭证为准,需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有固定收入者,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者,按照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护理费:就医治疗期间支出的护理费用,没有雇佣护工也可以获得赔偿,参照当地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北京市目前一般是100~200元/天。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需要通过鉴定确定。
4、交通费/住宿费: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为50元/天×住院天数。
6、营养费:根据患者伤残情况确定,需要通过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一般为30~50元/天。
7、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8、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可包含在内。
9、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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