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日起在城市区实施以下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尾号限行规定
(一)限行范围:西环路(不含)以东、东环路~中州东路~安居路(不含)以西、邙岭大道(原310国道,不含)以南、南环路(不含)以北范围内道路、桥梁(王城大道快速路主线除外)。
(二)限行时间:每天上午8:00至晚上19:00(牡丹文化节期间限行规定,另行通告)。
(三)限行车辆:所有机动车(含临时号牌,不含悬挂新能源号牌)。
(四)限行措施:
1、每周一至周五,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数为字母的,按字母前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行尾号限行。
周一限车牌尾号为1和6的机动车;
周二限车牌尾号为2和7的机动车;
周三限车牌尾号为3和8的机动车;
周四限车牌尾号为4和9的机动车;
周五限车牌尾号为5和0的机动车。
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及调整为休息日的工作日不限行。
2、针对重污染天气,启动应急响应预案,按临时发布应对措施执行。
(五)其他规定:
1、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①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押运、保险勘验、事故快速理赔、道路清障、保洁降尘的公有专用车辆。
②本市登记注册(备案)有统一外观标识的公交车、客运出租汽车、网约车、校车(不含租赁车辆);两轮摩托车和12座(含)以上客车。
③环卫、园林、市政(含污泥运输)、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以及殡仪馆的殡葬车辆等有明显标识的公有专用车辆。
2、用于婚丧嫁娶的车辆可在两个工作日前通过“洛阳警民通”微信公众号或到“市民之家”4楼公安交警窗口进行审核备案(洛龙区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叉口西南角,联系电话65987060,报备时间:工作日每天9:00至17:00),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婚丧嫁娶当天按备案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严禁遮挡号牌);乘坐危急病人等不可预见性抢救伤员用车,当天拨打“122”报备说明情况,对违反限行规定被查处的,经交警部门查证属实的,不予处罚。
二、货车(含危化品运输车)禁行规定
(一)禁行范围:
1、主城区:西环路(含)以东、二广高速(不含)以西、新310国道(不含)以南、208国道(原洛栾快速路)与S238省道交叉口(不含)以北范围内道路。
2、伊滨区:伊滨路(不含)以东、掘丁路(不含)以西、洛偃快速通道(不含)以南、玄奘路(不含)以北区域。
(二)禁行时间:2020年1月2日0时起开始。
(三)禁行措施:
1、禁行范围内,全天24小时禁止总质量49吨(不含)以上货车驶入;
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货车驶入;
禁止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柴油货车驶入;
禁止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农用车、拖拉机及不符合规定车辆驶入;
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2、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Ⅰ级)或橙色(Ⅱ级)应急响应管控期间,禁止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禁行区内道路行驶。
3、所有过境货车和不符合入市条件的车辆一律经连霍高速、二广高速、宁洛高速或新310国道、S317省道(原207国道)道路通行;绕行道路因工程建设封闭断行的,货车应按照指示标志,沿临时保通路线或指定线路行驶。
4、确需在禁行区域通行的,达到排放标准货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时间、线路行驶。
5、办理有入市通行证的货车同时遵守机动车尾号限行规定(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转及大宗运送鲜活水产、蔬菜等民生车辆和悬挂新能源号牌货车除外)。
6、为避免噪音污染,禁行范围内禁止所有机动车鸣笛。
(四)通行证办理
实行通行证网上办理,具体流程和规定:
1、车辆申请人通过网络关注“洛阳交警微发布”微信公众号,登录服务大厅-货车通行证办理-选择通行证办理-申请办理,并按办证须知提交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自行打印带有二维码的纸质通行证件,放置车辆前档玻璃右下方后,方可上路行驶。
2、跨行政区域运输民生的煤、电、油、气以及鲜活物资等黄牌货车、工程车、专用作业车,由“市民之家”4楼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同一个行政区内通行的由目的地辖区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审核办理。
3、渣土运输车辆由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统一审核办理;其他散流体运输车辆由运输单位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后,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市民之家”4楼公安交警窗口办理通行证。
4、轻、微型燃油载货汽车(蓝牌,除散流体运输车外)以及悬挂新能源号牌货车、燃气载货汽车按照车辆行驶证注册地址,由辖区公安交警大队负责网上审核办理。
三、法律责任
违反此通告的,由公安、交通、城管等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处理;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有效期
2018年8月发布的《洛阳市公安局关于城市区货车禁(限)行和机动车禁鸣的通告》同时废止。本通告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