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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风景区青岛市民优惠年卡管理规定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13 12: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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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崂山风景区青岛市民优惠年卡管理规定

  为满足广大青岛市民及游客登山健身、游览观光的需求,崂山风景区面向不同消费群体,推出崂山旅游年卡系列产品。为规范崂山旅游年卡用户使用行为,保护崂山风景名胜资源,维护景区正常旅游秩序,保障广大游客合法权益,结合崂山风景区现状,制定崂山旅游年卡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崂山旅游年卡仅限持卡人本人(卡面照片人员)在有效期内,持卡乘坐景区内观光车游览崂山风景区开放区域,逾期作废。崂山旅游年卡价格已给予优惠措施,遇劳动节、国庆节放假调休期间以及雨雪、冰冻、大风等恶劣天气、景区维修建设、疫情或其他特殊情况景区封闭期间和停业期间不得使用。年卡有效期内,遇前述景区封闭或停业期间,持卡人不得因此所提出任何方式的退款或赔偿。

  第二条崂山旅游年卡为有价证卡,人为损坏及丢失后需补办新卡应缴纳补卡费(20元/张);涂改、仿造、转借无效,一经发现,年卡当即作废,年卡卡费不予退还。办理后,非年卡质量问题,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概不退费。年卡有效期内,景区如采取免票或门票其他优惠措施,发行单位不受理持卡人因此所提出任何方式的退赔。各景区原有门票政策及便民措施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与年卡使用不相冲突。

  第三条崂山风景区实行网上预约制度,持卡进景区游览前需通过崂山风景区微信公众号预约,未经预约,不得进入景区。每条游览线路每天仅限游览一次,旅游旅游年卡仅含景区(点)首道门票不包含景区(点)内娱乐设施及讲解、导游、索道、游船、保险等其他收费项目。乘坐景区内索道、游船、游览道观寺庙等项目需另行收费。

  第四条持卡人进入景区,需由景区检票人员核对确认,并经闸机验证后方可进入景区游览。卡面信息与持卡人信息不一致或年卡验证不成功时,持卡人应配合出示办卡时的有效证件或相关信息进行查验,查验无误后放行。

  第五条持卡人进入景区,应严格遵守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等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如有违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持卡人进入景区,应严格遵守景区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服从景区工作人员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仅限在指定开放区域内游览,严禁进入未开放区域。应自觉维护景区交通秩序,除观光车上下站外,请勿在观光车行驶的旅游专用路上步行。应自觉保护景区内的历史文物、古树名木及公共服务和安全设施。应积极配合森林防火例行检查,自觉遵守森林防火各项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须有成年家属全程陪同游览: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血栓等疾病或病史的游客;有高度近视、身体残疾、视力或听觉障碍的游客;未成年人(18岁以下)及老年人(60岁及60岁以上)等。其他不适宜单独出行的人员。

  第八条违反下列禁止行为之一的,按规定注销当事人崂山旅游年卡或当事人所持他人崂山旅游年卡,并列入崂山旅游年卡诚信黑名单,且年卡注销后3年内当事人不得办理新年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禁使用伪造或变造崂山旅游年卡,严禁使用他人崂山旅游年卡进山,严禁将年卡出租、出借他人使用;

  (二)严禁在非开放时段进入景区,严禁进入未开放区域,严禁由非正规线路进入景区;

  (三)严禁在景区内从事野营、探险、攀岩、跳水或野外生存等危险活动;

  (四)景区内属于一级火险区,全年禁火。严禁携带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品进入景区;未经管理机构许可严禁进入未开放区域(含森林防火期内高火险封闭管理区域);严禁在景区内从事烧荒、吸烟、烧香、烧纸、点烛、生火、燃放烟花爆竹或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五)严禁从事下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1、开山、开矿、采石、采砂、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非法采集鹅卵石、景观石或者珍稀岩石;

  3、刻字立碑、设立雕塑、捶拓碑碣石刻;

  4、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写;

  5、放牧、狩猎、捕捞、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取水等;

  6、非法引进、带入外来物种或者未经依法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7、采伐或移植花草树木、挖掘树桩(根),在树上刻划、张贴或悬挂物品,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8、从事圈占摄影、摄像,非法飞行拍摄活动;

  9、乱扔乱倒垃圾、乱排污水;

  10、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六)严禁从事非法导游、非法拉客等扰乱旅游秩序的行为;

  (七)严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严禁损毁公私财物。

  第九条旅游年卡不含保险,建议持卡人在旅游时另购保险。

  第十条旅游年卡为有价证卡持有人进入景区(点)时,不得再索要门票和发票,旅游年卡发售开具税务部门提供的发票。

  第十一条旅游年卡景区(点)应坚持安全第一原则按照核定、公布的最大承载量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当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点)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点)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疏导、分流等特殊措施,保证游客安全和景区及周边环境秩序。

  第十二条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属于青岛市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THE END

TAG:崂山  景区  旅游  持卡人  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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