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13号)要求,结合《关于印发〈茂名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医保〔2020〕38号)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21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7%(含生育保险0.5%)下调至6.5%(含生育保险0.5%),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实施期间,当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不超过9个月(含9个月)时,停止执行该政策,待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则继续执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