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印发《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规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将实行全省通办,明确部门审核职责和简化流程,压缩审核时限,加强补贴资格管理,规范补贴资金发放、绩效评价和法律责任,推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发放和动态管理。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全省通办
《实施办法》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申请审核时限压缩到13个工作日
《实施办法》明确残疾人可自愿申请两项补贴,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残疾人因年龄、自身状况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的,可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和银行账户原件,即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办理补贴申请;如果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证件材料,并提供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详细名称。受理窗口通过管理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后,系统将自动发送申请信息至申请人户籍辖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
有条件的残疾人可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办理。本人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的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代为提出申请事宜。
《实施办法》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残联和民政部门各自在审核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并压缩审核时限到13个工作日,较原有规定的审核时限减少了31个工作日。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前;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于审定合格后次月开始发放。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的账户。
开展补贴对象定期资格认定
《实施办法》提出对补贴对象开展定期资格认定的要求,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认定和管理系统自动预警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领取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主动申报资格认定,优先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在线申报,也可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直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申报资格认定。因精神、智力残疾或其他身体原因无法配合完成申报资格认定的残疾人,受理申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开展入户调查认定。
另外,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系统也会通过“大数据”比对形式,按月自动开展预警复核。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系统自动预警信息办理,经县级民政部门依据政策确认后调整,无需残疾人提供材料。
加强与各类社会保障政策衔接
《实施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伤残人民警察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离休老干部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择高享受。伤残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高龄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可重叠享受,养老护理、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择高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