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购买符合规定规格要求的烟花爆竹。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以及禁止燃放的场所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蓝色预警时,市民应当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人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第二十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服务。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属地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烟花爆竹替代性产品的使用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的原则,不得造成大气、噪声等污染。
第二十九条 公安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大石油化工等重点防火企业周边执法巡查力度,及时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石油化工等重点防火企业周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重点做好企业周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防控工作。鼓励石油化工等重点防火企业与周边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委托巡护协议,确保巡护安全、有效。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