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范化解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事故灾难的安全风险,切实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从严从细从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清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采取超常规措施确保清明节期间无森林火灾发生的紧急通知》(清森防指〔2022〕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22年3月19日零时起,对我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进行严格管控。现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间
2022年3月20日至2022年4月10日。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市政府已通告的禁止燃放区域以及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
三、从严查处违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国家公职人员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执行本《通告》,如违反本《通告》规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移交纪委监委按相关程序追责问责。
四、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宣传、民政、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供销、文明办、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烟花爆竹管控工作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燃放规定。
五、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为本辖区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各村、社区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管控规定,引导广大居民严格遵守本《通告》。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举报和制止。非法制贩、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2222551(市应急管理局)。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