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对2021年年销售额排名全市前20的限上批发业企业、前30的限上零售业企业,2021年年营业额排名全市前20的限上住宿业企业、前10的限上餐饮业企业,分别按等次发放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
(一)批发业
1.以企业2021年全年较2020年全年净增加的销售额对企业进行奖励:5000万元<净增加销售额≤1亿元、1亿元<净增加销售额≤2亿元、2亿元<净增加销售额≤3亿元、3亿元<净增加销售额≤4亿元、4亿元<净增加销售额≤5.5亿元、5.5亿元<净增加销售额≤7亿元、7亿元<净增加销售额≤10亿元、净增加销售额>10亿元的企业,分别发放6万元、8万元、10万元、12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消费券。
2.对2020年第四季度和2021年新入库的批发业企业,2021年全年销售额排名全市前20且全年实现正增长的,按排名给予全额消费券奖励,排名位于行业第1—5名、6—10名、11—20名的企业,分别发放10万元、8万元、5万元消费券。
3.对排名前20的限上批发业企业实行同比增速转正奖励:10亿元≤2021年年度销售额≤20亿元、2021年年度销售额>20亿元的企业中,2021年全年实现正增长且第四季度同比增速≥5%的,分别发放8万元、10万元消费券。
上述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