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提出,在特定情况下,新能源汽车减半或免收停车费。到2021年底,基本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
每半年发布一次车型目录供购车参考
《措施》提出,全区各级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在进行公务用车租赁政府采购时,要将新能源汽车比例作为采购条件。企业拥有所有权的新能源汽车占比达到30%及以上,是企业可作为公务用车租赁服务供应商的必要条件。
从2021年11月起,每半年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更新发布1次广西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全区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选购新能源汽车提供参考。
同时,组织、引导、督促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企业加快增加售后服务网点,扩大服务范围,设置24小时在线客服响应故障报修及道路救援,确保在3分钟内响应道路救援、10分钟内出车救援。
不再换购或新增燃油公交车、出租车
《措施》指出,在公共交通用车方面,自2021年起,每年对具备改造条件的公交班线进行改造,改造年增长率不低于10%,改造后的公交班线实现100%应用新能源汽车。
自2021年12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不再换购或新增燃油公交车,不再批准新增燃油出租车运营投放指标。在营运的燃油出租车需要换购车辆时,应全部换购为新能源汽车。到2023年底,各市、县出租车电动化率不得低于50%。
在新能源货车通行方面,自2021年12月1日起,各设区市建成区要落实新能源货车差异化管理措施,对新能源货车给予延长通行时间、扩大通行范围等便利,有条件的城市对新能源轻型厢式及封闭式货车不限行或仅在高峰时段(7:00—9:00/17:30—19:30)限行,纯电动货车不受机动车尾号限行管理措施约束。
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全覆盖
《措施》支持除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外的主体参与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完成高速公路充电网络建设。到2021年底,基本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基本满足城际交通、长途出行的充电需求。到2023年底,全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不低于20%。
同时,各市、县新规划建设的加油站点要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位置;现有加油站多能化改造可利用与加油站衔接的公共区域(如绿化带、隔离带等),结合加油站部分场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及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
新建住宅小区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措施》提出,在居民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小区、老旧小区)新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积极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按规定申请相关补贴,补贴资金可由建设企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分享,分享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
相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家对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定,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在这些情况下减半或免收停车费
《措施》指出,相关部门要因地制宜,以小型泊位、中大型泊位、停车带等形式新施划一批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在新能源快递物流车辆集中停泊区域,划定新能源快递物流车辆专用临时泊位,供新能源快递物流车辆停放、装卸、派件。
新能源汽车(含外地牌照)在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建设的停车场(点)、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位停放的,减半收取停车费;
在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建设的停车场(点)充电时,免交停车费,但占用充电车位不充电的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停车费。
在停车场(点)公示停车、充电管理事项及收费标准。鼓励商圈、社区等收费停车场以及市政道路临时停车位在一定时间段内允许末端配送新能源快递物流车辆免费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