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5日更新
一、区内文化、体育、旅游、培训、托育、生活服务等相关场所,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属地镇街防控部门现场查验审核批准后,可有序恢复经营活动。
二、大型餐饮、展会、庆典、培训、会议等聚集性活动,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规模超过50人的,须向属地镇街疫情防控部门报批。
三、诊所、门诊部、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有序恢复日常医疗服务,不得未经批准私自开诊。恢复诊疗后,要加强医院感染防控,落实预检分诊等措施。
四、药店在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和实名购买登记的基础上,可恢复线上线下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疫情监测药品。如发现发热等异常症状人员,要立即向所在社区报告。
五、养老机构、福利院、护理院等重点场所,继续实行封闭管理。
六、各类经营场所要严格履行防疫主体责任,必须按以下要求落实到位。
1.各类经营场所按规定设置卫生防疫监督员和消毒专员,做好从业人员日常健康监测和场所消毒、环境卫生清洁、通风等工作;
2.主动申领应用本单位场所码,并严格落实“体温必测、口罩必戴、行程码必查、场所码必扫”等防控措施;
3.所有人员上岗前,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双码”无异常并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营业期间,严格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并按频次进行核酸检测。
七、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指导监管力度,强化常态化巡查检查,按照行业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督促经营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对执行防控措施不到位、落实防控要求不严格的场所,一经发现立即熔断,坚决关停。因管理疏漏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广大市民要严格履行自我管理责任,进入各类经营场所时,自觉遵守防疫要求,主动配合测温、查验、扫码等防疫管理,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符合新冠疫苗接种条件但暂未接种的市民,请自觉主动前往接种点接种疫苗,接种疫苗后仍须注意个人防护。
本通告自4月25日起施行。我区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及时动态调整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