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1号
联系电话:0518-12333
连云港各县市社会保障部门
领取标准
连云港市市区(不含赣榆区)失业保险金执行1830元/月的最高发放标准。
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为45%;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下限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连云港市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