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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不文明养狗罚款规定 周口市文明养犬罚款管理条例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2 13:42:57
The Beginning

  1.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

  (一)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二)党政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餐厅、商店、集贸市场、医院、候车厅、浴室等公共场所。

  2.携带犬只进入公园的,必须遵守公园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3.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时,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4.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饲养犬只不得污染环境,对犬只在道路和其它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养犬人应当即时清除。饲养犬只污染环境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犬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饲养场所。

  8.对无证犬和野犬开展捕捉,实行集中捕捉与日常捕捉相结合。集中捕捉由市、区政府不定期统一组织,公安、卫生、城管、工商、畜牧等部门派人员参加。日常捕捉,由各区城管部门牵头组织公安、畜牧等部门派驻区养犬管理办公室的执法人员实施,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配合。

  9.对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HE END

TAG:场所  养犬  五百元  单位  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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