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和共有产权房保障申报条件:
(一)公租房货币补贴
1.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拥有市区2年(含2年)以上城市居民户口;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1493元的家庭;
(3)家庭资产不得高于规定额度。
2.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拥有市区2年(含2年)以上城市居民户口;
(2)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986元的无房家庭;
(3)家庭资产不得高于规定额度。
3.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
(2)持有就业地城市暂住证(居住证);
(3)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986元;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
4.新就业人员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8年;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参加就业城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业地城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公租房实物配租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10平方米的低保家庭;
(2)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986元的无房家庭;
(3)家庭资产不得高于规定额度。
2 .新就业人员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8年;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参加就业城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业地城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共有产权房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暂住证家庭)
(1)具有市区城市居民户口2年以上(或持有市区暂住证满1年以上家庭);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986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6平方米,且无其它房屋;
(4)家庭资产不得高于规定额度。
2.新就业人员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超过8年;
(3)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并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私有房产。
3.外来务工人员
(1)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2)在市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2年以上;
(3)申请人已婚;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无私有房产;
4.淮安市户籍的农民
(1)具有淮安市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
5.淮安市所属乡镇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1)具有淮安市所属乡镇户籍;
(2)淮安市所属乡镇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出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
新就业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受理。该类人员申请货币补贴的,按共同申请人数量予以保障,保障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96平方米;保障至毕业满8年后,停止货币补贴。如仍需住房保障,可以市区城市居民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