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1号)等文件精神,对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制定如下实施细则,请予贯彻执行。
一、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
(一)发放对象
1.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
2.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新增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参保缴费不足1年,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
(二)补助标准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1000元/月标准执行。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参保缴费不足1年)中,累计缴费1年以上的(含1年),按照1000元/月标准执行;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按照600元/月标准执行。
3.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4.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三)停发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发失业补助金。
(四)列支渠道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五)领取期限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为6个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
(六)其他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无需办理失业登记,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二、补助金申领渠道
失业补助金全面推行“现场办理”+“网上经办”的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前往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也可通过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江苏政策服务”APP申领失业补助金。
三、补助审核发放
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利用失业保险部级比对查询系统,与全国参保信息联网核验,再通过失业保险待遇经办信息系统进行自动比对审核。审核通过的,按规定通过“社银平台”将失业补助金发放至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中。
四、加强服务,防范风险
1.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按照《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淮人社发〔2020〕78号)要求,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压紧压实责任,全面开展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7月15日前实际发放,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2.各县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对违规使用、骗取套取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惩,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按月在报表中反映政策实施和基金结余等相关数据,要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工作调度,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失业人员关切。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