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标准
宿迁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
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自2018年9月1日起,失业保险最低发放标准不低于宿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失业人员失业前缴费基数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应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比例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1620元/月。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宿迁市社保中心。
办理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宿迁市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二寸照片。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上述经办机构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将结果以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4.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予以告知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地点:
1.泗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宿迁市泗阳县北京东路11号
电话:0527-85273223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2.泗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宿迁市泗阳县北京东路11号
电话:0527-85273223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予以告知
办理费用: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