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波社保缓缴政策(适用范围+办理流程)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适用范围
1.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补缴时缴费基数是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额度可能会比在2022年缴费时有所提高。
实施期限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
2.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3.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
4.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办理流程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
1.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
2.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3.企业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AP搜索“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前往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 也可以前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缓缴;
4.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无需提交申请,凡2022年未缴费月度,均视为缓缴。
资格认定
1.各地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审核。
2.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
3.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补缴费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
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待遇处理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请办理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以下政策待遇:
1.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
2.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3.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