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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瑞安发布经营主体疫情防控十条规定(附防疫三色标准)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4 01:41:57
The Beginning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推动全市疫情防控形势持续稳定,保障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现将《瑞安市经营主体疫情防控十条规定(试行)》公布如下:

  瑞安市经营主体疫情防控十条规定

  一、严格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各经营主体法定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制度,储备适量口罩、手套、消毒剂、测温仪等防疫物资,并做好个人防护。

  二、严格落实入口扫码管理。在经营场所入口明显位置张贴“温馨提示”和“场所码”,工作人员及消费者入内均需落实“测温+亮‘温州防疫码’+扫‘场所码’+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密闭场所需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入内。老人、小孩可由家人申请“纸质防疫码”、确认行程后方可通行。如发现体温异常或温州防疫码—场所码异常的,一律不得进入,并立即上报属地镇街防控办。

  三、严格执行监控安装规定。各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清晰度视频监控,确保“应装尽装”,监控覆盖不留死角,视频保存时间7天以上。

  四、严格开展定期核酸检测。各经营主体工作人员按规定频次开展核酸检测。健身房、羽毛球馆、游泳馆、KTV、网吧、足浴店、按摩店、艾灸馆等密闭场所工作人员每2天一次,电影院工作人员每周2次(每次间隔2天以上),宾馆、酒店、车行4S店、农贸市场(店)、服装市场、美容美发、小吃餐饮等场所及旅游业工作人员每周1次,杂货铺、五金店等其他类别沿街小店工作人员每月1次,其他各类经营主体工作人员按规定频次开展核酸检测(检测频次根据相关要求动态调整)。

  五、严格做好疫苗全程接种。从业人员完成疫苗全程免疫接种,做到“应接尽接”。未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者不得上岗(接种禁忌症相关人员除外)。

  六、严格规范室内通风消杀。各经营主体要定时开窗通风,消毒和规范使用空调。保持环境卫生并定期开展消毒,对高频接触表面增加消毒频次,设置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及时清理垃圾。

  七、严格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密闭场所恢复开放前需签订《经营场所疫情防控承诺书》和《个人健康承诺书》。各经营主体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基础信息情况,包括员工数、经营规模等内容,建立从业人员个人档案,落实专人每天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开展监测,经营主体发现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异常立即向属地镇街报告。

  八、严格防范人员扎堆聚集。各经营场所要在易聚集区域内划设“一米线”,引导消费者在挑选商品或排队结账时,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密闭场所严格控制场所内人流量,可采取“预约、限流、错峰”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确保最大瞬时流量不得超过承载量50%。

  九、严格执行及时报告制度。各经营场所员工如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确诊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接触史的要及时向属地村(社)报告,一旦发现疑似新冠病毒感染的异常状况,应第一时间主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十、严格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各镇街要建立经营主体疫情防控“三色管理”长效机制:对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视频监控规范安装及扫“场所码”的经营主体,可赋“疫情防控绿牌”;对落实不到位的经营主体赋“疫情防控黄牌”,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到位;对拖延不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经营主体,赋“疫情防控红牌”,由属地镇街牵头开展联合执法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措施落实到位经评估合格后恢复运营。各行业部门要配合属地镇街落实“三色管理”长效机制。各相关执法部门对因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经营主体,一律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瑞安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

THE END

TAG:防控  疫情  主体  场所  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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