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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洞头发布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通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4 08: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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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洞头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告(第24号)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十个一律”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和接触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的,或者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未按防疫规定主动报告的,一律行政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或健康码为“红码”“黄码”的人员,不遵守相关防疫规定,仍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一律行政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防疫规定关停棋牌室、酒吧、KTV、麻将馆、桌游室、游泳馆、浴室、宗教场所等各类面向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防疫规定严格落实检查、扫码、登记、报告等防疫责任,且拒不改正的;违反防疫规定组织庙会、集市、聚集性室内表演活动、线下促销活动等群体性聚集活动;违规举办规模50人以上的线下会议活动,且不听劝阻,可能造成重大疫情防控风险的,一律行政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洞头区人民政府及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疫情相关防控通告后,村(居)、小区等管理人员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且拒不改正的,一律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配合、拒绝跟踪随访、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隔离观察,拒不配合、拒绝车站、码头、医院、超市等公共场所实施的扫码测温、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且不听劝阻的,一律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救护、人民警察、党政干部、村社干部、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恶意编造、传播虚假涉疫信息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伪造、变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通行证等证明文件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非法散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相关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等涉疫人员隐私信息的,一律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的,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一律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温州市洞头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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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TAG:疫情  防控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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