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了由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0月14日,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了《规定》,确定2021年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市下列区域(地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行政区域;
(二)洞头区所辖洞头岛、霓屿岛、状元岙岛、大门岛、小门岛,灵昆街道、昆鹏街道;
(三)乐清市、瑞安市、龙港市城市建成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具体范围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地点)。
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需要在本条第一款所列区域(地点)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销售、燃放的具体情形、时间、区域(地点)以及烟花爆竹的产品类别、产品级别、规格和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政策来源: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