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零售药店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
当前,全国多地再现散发新冠疫情,外部输入风险不断增加,龙湾区冬春季及春节期间疫情防控仍面临较大压力。为全面加强零售药店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实现“药品购销全程受控、应管尽管不漏一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一)购买监测品种药品的人员实行实名制登记。
龙湾区零售药店实行应急状态监测,所有零售药店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监测范围药品的人员实行实名登记。
(二)对五类人员实行实名制登记。
所有零售药店对以下五类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应先行详细登记有关信息后,引导其就医就诊,但不得销售监测品种药品:
(1)个人健康码为红色或黄色人员;
(2)入境人员;
(3)14天内来自或到过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
(4)与(2)(3)二类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
(5)体温异常人员(体温≥37.3℃)。
二、暂停网售监测品种药品
全区暂停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向浙江省内个人消费者销售监测品种药品(以收货地址为识别依据);药品零售企业向省外个人消费者销售监测品种药品的,应当符合消费者所在地疫情防控和药品监管有关要求。
三、全面加强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区医疗保障分局将从严从紧督促零售药店全面落实疫情监测和防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对零售药店登记制度的监督检查,加大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密切关注监测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监测效果。如发现零售药店遇情不报、故意隐瞒、私自销售监测品种药品的,主管部门将对事件进行调查,一律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龙湾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