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禁飞管制适用对象: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包括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二、自2021年6月25日零时至2021年7月2日17时下列行政区域内禁止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施放:
(一)南湖区;
(二)秀洲区。
三、公安机关会同气象、体育等部门对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信息登记;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予以临时封存,必要时,也可以直接采取临时封存措施。
四、违反规定的,根据《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