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24号)
为贯彻落实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规范居住出租房管理要求,服务复工复产,强化疫情防控,现具体通告如下:
一、出租人遇有新来租房的,必须立即报告辖区派出所或村(居、社区),并查问籍贯、来路途经、健康状况,查看“健康码”。对符合租房条件的,要做到“应租尽租”;对不配合核查、体温异常以及没有申领“健康码”或“绿色通行证”的,一律暂停出租。
二、出租人必须落实出租房防疫、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承租人不得在房内开展聚餐、会友、棋牌等聚集性活动。10人以上的出租房要落实专人管理,每天至少一次巡查,实行进出人员“健康码”必查、体温必测,并做好公共空间消毒。发现承租人“健康码”为“红码”“黄码”或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立即报告辖区派出所或村(居、社区)。
三、鼓励企业承租房屋用于员工集中住宿。租房企业要严格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指定专人按照第二条规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并向辖区派出所或村(居、社区)报告租用情况。
四、承租人或企业员工外地返回后,要在1小时内通知出租人或企业管理人员。出租人、企业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辖区派出所或村(居、社区),并配合做好核查、登记和管理工作。
五、承租人和企业员工必须遵守路桥区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做到戴口罩、不聚集、不串门、不会客、不留宿、讲卫生;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出租人或企业管理人员做好核查、登记、管理等工作;遇有来自或途经疫情严重地区亲朋好友来访的,必须立即报告辖区派出所或所在村(居、社区)。
六、属地镇(街道)、村(居、社区)和派出所等部门要切实履行防疫和安全监管责任,做好信息核查,落实管控要求。
七、出租人、承租人以及企业管理人员、相关员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