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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疫情期间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6 08:48:24
The Beginning

  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24号)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出租房屋管理通告如下:

  一、按照“谁出租、谁负责”原则,房屋出租人要严格履行出租房屋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旅馆式管理要求,加强对租住人员的登记管理。

  二、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新出租给湖北、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春节前已出租且疫情防控期间一直租住的除外);对春节前已出租,春节期间未实际居住的,房屋出租人应第一时间与租住人员取得联系,通知其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提前返回。

  三、对符合规定进入温岭的复工外来人员,返回原租住房屋的,房屋出租人不得随意解除合约或拒租;租住新出租私房的,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理由限租拒租。所在村居(社区)、小区(楼宇)应为其提供出入证明并做好管理工作。

  四、租住人员按疫情防控规定需在租住房屋进行医学观察的,房屋出租人应予配合,协助镇(街道)、村居(社区)、小区(楼宇)和租住人员所在企业(用人单位)落实管控责任,严格做好医学观察隔离措施,并在租住人员隔离期间为其生活提供帮助。

  五、企业(用人单位)应落实员工管理主体责任,为外来员工提供员工宿舍等住宿条件,企业(用人单位)自身无法提供的,应帮助在企业(单位)附近租房,让外来员工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组织管理。

  六、房屋出租人、租住人员不遵守相关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温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5日

THE END

TAG:疫情  防控  租住  出租人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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