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公租房日常轮候申请
一、申请方式
日常轮候采取网络申请和现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报名。
二、申请时间
自2022年1月4日起每日受理(现场申请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对象
市主城区范围内(不含任泽区、南和区)持有效的《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且未承租公租房的保障家庭。
首次轮候已公示但未成功配租的家庭不需再次申请,自动纳入轮候范围。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
(三)符合加分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轮候积分评分标准
公租房轮候实行积分制,按照积分多少确定轮候顺序。每个家庭的基础分为60分。符合下列情况的加分,评分标准如下:
(一)分值20分:年满65周岁(含)以上的孤寡老人、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残疾证登记为一、二级);
(二)分值15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特困职工;
(三)分值10分:现(退)役军人,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邢台楷模·道德模范或先进人物,三、四级残疾人,失独家庭,成年孤儿,因较大灾难等特殊情况造成暂时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由公安局认定或经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参加抗洪救灾或支援国内外抗击疫情人员;
(四)分值5分: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
(五)每增加一个轮候期(6个月)加4分。
2018年1月1日-2020年7月31日期间,申请公租房但未配租成功的家庭,将其申请次数作为一个轮候期,每申请一次加4分。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同时符合不同档次加分标准的,分值累积计算。
(六)当申请家庭积分相同时,其轮候排序依次按照申请轮候时间、资格证类别(第一类优先于第二类,第二类优先于第三类)、住房保障资格证发证时间、申请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日期先后确定。
轮候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配租意向小区房源的,其轮候分值核减16分,重新轮候排序(其分值可为负数)。
六、申请和确定轮候顺序程序
(一)申请
1.网络申请。申请家庭通过关注邢台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中心)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中“轮候申请”,按提示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符合加分条件的,需勾选对应选项,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及符合加分条件的证明材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验证。
申请家庭提交资料前请认真核对相关信息,不能重复报名。因填报信息错误造成报名无效的,不参加轮候。
2.现场申请。年满65周岁(含)以上的孤寡老人、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残疾证登记为一、二级)等特殊情况家庭可拨打市住房保障中心电话(0319-2252233)预约申请。没有提前预约的,现场不受理申请。按预约时间由本人(监护人)到市住房保障中心(信都区中华大街88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层)递交书面申请。
(二)轮候资格复核。市住房保障中心在轮候顺序公布前将申请家庭名单发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资格进行复核,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名单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按原申请途径退回申请。
(三)轮候排序。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上述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将符合条件的家庭递补纳入轮候范围,连同前期已经纳入轮候范围的家庭,按评分结果排序,形成拟公布的当期轮候顺序。
(四)轮候公示。市住房保障中心将轮候顺序结果和可分配房源在市级媒体、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邢台住建微信公众号及邢台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
(五)确定轮候顺序。公示期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候范围,按轮候顺序组织选房(分配房源及选房时间另行通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七、注意事项
(一)轮候顺序每半年公布一次。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作为当期轮候时间节点,节点前报名的轮候家庭纳入当期轮候资格复核范围,节点后报名的纳入下一期轮候资格复核范围。
(二)轮候期间,轮候家庭因个人原因,需暂停或退出轮候的,应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报,可保留并暂停变更其轮候积分分值。
(三)轮候家庭的家庭成员、婚姻、工作等影响轮候排序的因素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完毕后向保障中心提出修改轮候信息申请。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出轮候范围。
(四)因住房、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退出轮候范围的家庭,如重新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应重新提交轮候申请,轮候顺序重新认定。前期轮候次数不再计入轮候积分,取得住房保障资格时间按重新发放住房保障资格证时间认定。
(五)轮候期间,符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申领住房租赁补贴。
(六)轮候期间,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自动退出轮候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