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账户
1、改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和办法。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划入78元,其他用人单位划入51元。在职转退休,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2、严格个人账户使用管理。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积极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3、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在邢台市范围内转移关系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职工调离邢台市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一次性拨付给本人。
二、门诊共济制度
1、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建立健全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制度,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所需基金由原职工医保规定的划入个人账户的统筹基金划转,并按照职工医保基金有关规定管理。
2、自2022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的费率缴费,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3、普通门诊统筹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4、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计算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只负担一次。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的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800元,退休人员为1000元。
5、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50%,退休人员为60%。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纯中医药治疗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再提高20个百分点。
6、参保人员在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就诊时,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
7、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在门诊治疗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第十三条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8、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我市其他医疗机构就诊且未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支付。
9、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政策按照《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邢人社规〔2018〕11号)及相关配套调整政策执行。
10、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对下列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一)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在享受住院、长期护理保险医疗专护和机构护理或安宁疗护待遇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六)其他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