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 在城市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携犬人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相关解读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明确了携犬人遛狗时应当注意社会公德,对宠物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即拉即清,以免其他人踩到。清理粪便是小事,但却体现了一个人的文明修养和个人品德。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违反规定饲养畜禽、宠物、大型或者烈性犬只,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相关法律责任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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