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三夏”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施庵镇党委、政府研究,现公告如下:
一、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堆放、燃烧秸秆或进行其他损毁、污染道路和影响道路畅通的活动。
三、占用公路打场晒粮存在严重危害:打场晒粮人员存在较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占用公路打场晒粮易引起车辆打滑或失控,致使车辆发生侧滑侧翻事故;晾晒农作物设置的障碍物,容易造成驾驶员判断不准、处置不当,易发交通事故;农作物悬挂汽车底盘易引燃农作物或车辆自燃;堆放农作物秸秆,容易发生火灾和造成环境污染。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行政村要加大宣传整治力度,严禁群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镇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对全镇农村公路特别是重点路段的巡查和处理,对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现象严厉查处,坚决遏制占用公路打场晒粮现象蔓延。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对擅自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秸秆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打场晒粮,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对不听劝阻占用公路打场晒粮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施庵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