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和判断自然人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个人基础信息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
个人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学历、婚姻状况、执业资格证书等反映自然人身份的信息。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指全市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各级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一)个人社会信用:包括个人在社会事业领域的不良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信息,其中个人不良社会信用信息包括拖欠水电气暖等费用、破坏公共设施、家庭暴力等信息,个人良好社会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在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志愿服务等方面获得荣誉奖励等信息;
(二)个人职业信用:包括个人在职业中受到的奖励和不良信息,其中个人良好职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模范作用突出以及工作有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等信息;个人不良职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行贿受贿、以不当手段获取职业或执业资格等信息;
(三)个人经济信用:主要包括骗取骗贷公积金、未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拖欠工资、侵占他人合法利益等不良信用信息;
(四)个人行政信用:包括个人在道路交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文化体育、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社会保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社会治安、行政审批、税收征缴等方面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
(五)个人司法信用:包括个人在法院、检察院记录的不良信息等。其中个人法院不良记录包括未履行生效裁判,虚假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法规定的各项刑罚,伪造公文印章等不良记录;个人检察院不良记录包括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