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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养犬服务管理系统
养犬规定: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公安机关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后十五日内到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和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便民原则委托街道办事处或者其派出机构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建立登记犬只的电子档案,并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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