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有所提高,具体标准为: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5元,达到每人每月705元(其中: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县区的保障标准提高到72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50元。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85元,达到每人每月47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325元。
(三)提高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915元(其中: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县区的供养标准提高到943元)。
(四)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615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510元。
(五)提高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15元。
(六)对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七)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70元。
(八)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制度。对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九)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提高40元,具体为:城市的提高到每人每月475元,农村的提高到每人每月435元。
(十)统一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60元;将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70元,实现城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统一。
(十一)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将机构养育孤儿和城乡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15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350元和950元。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与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95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