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制度功能
居住权的存在与设立,对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增加制度弹性、为弱势群体保障兜底等,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治价值。《民法典》增设居住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让房屋回归“居住”基本属性的立法回应。同时,居住权制度又有“赡养扶弱”的人文属性,可解决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使其在房屋利用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作用。
为意思自治提供法律基础。从用益物权权利体系来说,在“物权法定原则”基础上开放物权的种类,增设居住权也是作为私法基石之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在要求。原有的法定用益物权包括“四块地”,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民法典》增加居住权,首次将房屋作为权利客体引入用益物权体系,权利人根据意思表示自由设置居住权,依法办理登记居住权,赋予居住权用益物权效力,为居住权人提供稳定的法律保护。
为司法裁判提供法定依据。近年来,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居住权合同屡见不鲜,在民事诉讼中居住权的诉讼案件数居高不下,司法判决中并没有支持和承认该项权利的明确立法依据。《民法典》设立居住权,为裁判和解决居住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支持。现有利用住房进行养老的制度几乎空白,实践中多采用“反向抵押”的方式,老年人将房屋抵押给担保机构,担保机构给老年人提供一笔贷款作为养老金。但实际上老年人没有贷款的意思,甚至导致权利受损。落实居住权制度后,老年人可在转移房产的同时设定居住权,一方面获得房屋价值收益维持晚年生活,一方面经依法登记的居住权具有公信力,以确保老年人晚年居住稳定。
什么是居住权?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即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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