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工导则
为更好指导辖区内工业企业做好复工前后的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工业企业复工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成立疫情防控小组。企业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或机构),制定本企业疫情防控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方案必须周密可行,责任必须落实到人,范围必须完全覆盖(包括办公场所、生产车间、食堂、员工宿舍等)。要明确一名副总经理(或相应职务管理人员)作为防控工作专职联系人,负责向属地防控机构报送疫情防控、复工、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
二、建立健康管理制度。企业要设立或指定卫生健康协管员,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必须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全体职工逐一登记造册,优先安排省内或疫情轻微地区的员工复工。①对来自或去过湖北(武汉)以及其他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集中医学观察,对其先行隔离14天,由企业会同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学观察,排除疫情后方可上岗工作,期间不得与其他员工接触。企业要落实好生活保障和心理疏导工作。②对湖北(武汉)以及其他疫情重点地区以外来泉人员要自我观察,企业负责健康随访14天并做好记录。原则上避免随意与生产、生活无关人员接触。③市内员工无湖北(武汉)以及其他疫情重点地区往来史、接触史、无不适症状的,可安排上岗。但上述人员如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不适症状时,企业应立即报告,并按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设立隔离观察场所。有集体宿舍或有条件的企业要配置一定数量的隔离观察室或隔离观察场所。隔离区应选择远离人群密集区、相对独立,并与周围建筑有一定的距离、处于周围建筑常年风向的下风向位置。
四、保障防控物资储备。企业必须配备口罩、75%酒精(脱脂棉)、84消毒液、消毒洗手液、橡胶手套、肥皂、温度计、应急药品等必需的防疫物资,保障疫情存续期间企业生产经营和员工劳动作业基本的防护需求。
五、坚持每日健康检查。按照市防控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用人单位复工应做到的“五要五不要”要求,企业必须每日2次观察员工体温体征情况,体温未超过37.2°C的方可进厂上岗;若员工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不适症状,要立即进行隔离观察,并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六、尽量减少员工聚集。疫情存续期间,企业应暂停召开员工大会、集中培训等人员集聚活动,尽量采取远程视频会议、企业邮件等交流形式,最大限度减少大型聚集性的室内活动,严防交叉感染。
七、做好人员进出管理。企业要制定员工出入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员工进出次数,除日常生产、生活需要外,必须尽量减少员工外出;确需外出的,往返均须进行体温测量,且必须登记去向和行程路线。对一切外来人员必须登记个人信息,进行体温测量,并由接待人员全程陪同。
八、全面开展消毒防疫。复工前,企业要对厂区内车间、食堂、宿舍等公共场所和人员聚集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消毒防疫;开工后,每日上、下班前后,企业要对车间、办公场所、人员集中区域进行消杀防疫,电梯、卫生间、门把手、公用电话等重点区域应多次消杀。要指定专人负责,强化消毒业务知识培训,规范开展消毒工作,并做好消毒记录。
九、强化员工就餐管理。企业必须切实按照食品安全有关法规,规范食堂卫生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盒饭制,由食堂安排专人统一送至办公室、车间、宿舍。确需采用集体就餐的,应分批、错时、错峰,并尽可能实行配餐制,减少排队时间;人员就餐间隔必须在1米以上,避免扎堆就餐、面对面就餐、就餐说话。
十、做好场所通风换气。企业要加强员工工作和生活场所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除洁净车间等必要场所外,不得使用中央空调。
十一、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按照《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全市近期往湖北探亲、出差、旅游返泉就业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6号)要求,疫情存续期间,企业必须保障暂缓来泉人员适当待遇,优先安排年休假;保障患病员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十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企业要在生产经营场所显眼位置悬挂疫情防控宣传条幅、张贴通告,向员工发放疫情防控资料,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动员全员参与应对疫情,加强群防群治。
十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安全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