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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07 0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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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

  为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临时性管制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2022年2月2日至2月20日国四(含)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货车不得在本市市域范围内(高速公路除外)道路通行;国二(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本市市域范围内作业。

  二、 2022年2月2日至3月15日,当预测出现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由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应急指令,指令实施期间,启动以下应急强化管制措施:

  (一)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停驶80%的公务用车,公务员、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主动采取绿色出行方式,减少使用燃油(气)机动车;

  (二)中、重型燃油(气)货车不得在本市主城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穿行。过境车辆可在非交通高峰期经由经十东路(春晖路以东)、春晖路、工业北路、将军路,二环西路(青岛路至二环北路)、青岛路(二环西路至腊山河西路)、腊山河西路(经十西路至青岛路)、经十西路(腊山河西路以西)、党杨路、刘长山路、二环西路(经十西路至二环南路)、二环南路(英雄山路以西)、G104、望岳路(S103)等道路通行;

  (三)在本市市域范围内停止使用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 以下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管制措施限制:

  (一)悬挂新能源号牌的车辆;

  (二)用于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城市运行保障、公共交通、疫情防控、执法执勤等用途的车辆;

  (三)用于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城市运行保障、疫情防控、执法执勤等用途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告由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30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解读材料现将通告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对中、重型货车限行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临时性管制的考虑。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大的民生福祉。济南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备受社会关注,市委、市政府始终将治堵治霾作为重点工作来推进落实,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2021年,我市空气质量达到了有监测记录以来的最好水平,退出了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名后20位,但成果十分脆弱。今年以来,已出现了多次污染天气,主要原因是污染物排放与不利气象条件叠加,尤其是PM2.5和氮氧化物浓度上升。随着新车和外地转入车辆的迅速增加,城市道路拥堵造成车辆低速或怠速状态下污染物排放加重,机动车排气污染问题凸显。据源清单数据,我市移动源排放分别占大气污染物PM2.5来源的31.2%、氮氧化物来源的49.4%,其中,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PM2.5和氮氧化物分别占移动源总排放的71.6%、53.8%,是移动源污染(特别是细颗粒物及氮氧化物)的主要贡献者。据预报,我市近期还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要改善空气质量,必须多方面综合施策、整体治理、联防联控。本管制措施的实施,一是有利于减缓秋冬季空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等级,减少对市民身体健康的不利影响;二是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为广大市民创造良好节日生活环境。

  二、本通告临时性管制措施可理解为一般性管制措施和应急强化管制措施。

  (一) 一般性管制措施的时段、范围和要求。2022年2月2日至2月20日,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货车不得在济南市域范围内(高速公路除外)道路上通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济南市域范围内作业。

  (二) 应急强化管制措施的启动情形。2022年2月2日至3月15日,当预测出现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济南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将发布指令,启动应急强化管制措施,这仅指预测出现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的特殊时段,并不是指2022年2月2日至3月15日全时段。

  应急强化管制措施:一是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减少80%的使用要求;公务员、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带头主动采取绿色出行方式,尽量减少使用燃油(气)机动车。二是中、重型燃油(气)货车,应急管制期间禁止在主城区(绕城高速以内)道路穿行,同时,在市区东西两侧各保留一条过境通道,以保障过境车辆的刚性通行需求。三是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管制期间在市域范围内停止使用。

  三、悬挂新能源号牌的车辆不受临时性管制措施限制。用于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城市运行保障、公共交通、疫情防控、执法执勤的车辆可以上路通行,但需通过济南交警货车通行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遵守现有城市货运车辆通行规定。

  四、用于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城市运行保障、疫情防控、执法执勤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管制措施限制。

  五、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电子警察抓拍和现场路检路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机动车未悬挂号牌、遮挡号牌、使用伪造或变造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所指的交通高峰期是指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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