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我区城乡空气质量,有效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及绵阳市人大常委会〔2016〕51号决议、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通知》(绵环委办〔2021〕38号)、《关于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通知》(绵环委办〔2021〕4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在绵阳市涪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自2022年1月1日起,涪城区、高新区、科技城新区、经开区涪城辖区范围全域禁燃禁放。
02
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对所属辖区、单位、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共同做好全域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03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违反通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应急等烟花爆竹主管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反映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线索。
06
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
07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绵阳市涪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19年12月1日实施)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