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门诊
(1)普通门诊报销:
使用普通门诊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需提供有效发票、处方、治疗明细清单、材料费用清单、检查及化验结果报告单等相关资料原件。
(2)普通门诊支付限额、报销比例:
对个人账户当年划入额使用完后的门诊费用(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范围),按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90%的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1万元。普通门诊费用只限于在社保定点医院门诊使用,药店费用不予支付。
特殊病门诊
(1)特殊病包括:
各种癌症、帕金森氏病、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白血病。
(2)特殊病办理审批手续:
特殊病患者凭定点医院(二级以上)的病情诊断证明(原件)、病情诊断报告和本人申请,向本单位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申请,单位审核盖章后报科学城社会保障局,由科学城社保局组织专家小组审查鉴定后,方可享受特殊病医疗待遇。
(3)特殊病报销:
经过审批认定的享受特殊病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针对特殊病的药品、检查、治疗费用等(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范围)门诊费用报销,需提供有效发票、处方、治疗明细清单、材料费用清单、检查及化验结果报告单等相关资料原件。
(4)特殊病门诊支付限额、报销比例:
经过审批认定的享受特殊病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针对特殊病的药品、检查、治疗费用等(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范围)门诊费用限额为10万元/年,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只限于在定点医院门诊使用,药店费用不予支付。
(5)“三特”指: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列出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和治疗项目,特殊用药是《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的乙类药物。
(6)“三特”自付比例:
个人先行自付5%后按相关政策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