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行为指引
疫情防控及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为贯彻落实省、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保持零售药店(以下简称药店)哨点监测预警敏感性,规范药店销售药品(包含药品网络销售)行为,方便居民进店科学规范购药,制定本指引。
一、1月18日起,居民进店购买《目录》内药品,需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提供居民个人信息上传广东省智慧药监购药人员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购药,请配合药店工作人员进行问询服务和登记报告工作,提供真实的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现住址、14天内旅居史、症状、购药用途等信息,为家人朋友等代购《目录》 内药品的,还应如实提供实际用药者信息;如果实际用药者有发热、干咳等可疑症状的,药店工作人员应当提醒购药居民通知实际用药者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二、居民进入药店,应当全程佩戴口罩、配合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体温超过(等于)37.3℃或健康码为“黄色”“红色” 的居民,请勿进店购药自行服用。
三、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居民进店购药“三查验”工作,发现体温超过(等于)37.3℃或健康码为“黄色”、“红色” 的居民进店购药的,应当指引前往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做好指引登记记录。如发现健康码为“红色”的居民进店,药店工作人员还应当立即向属地社区“三人组”或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涉及商场内药店的,还应当同时报所在商场疫情防控管理部门,并做好报告记录。如遇疫情防控其他突发情况,可拨打涉疫风险人员排查专号“12320”。
四、居民进店购买非《疫情期间需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药品,可按正常流程购买,无须提供个人登记报告信息。
五、药店工作人员应当每日更新中高风险地区、有本土病例地级市等涉疫地区名单,及时、全面、准确地将购买《目录》内药品(包括拆零销售)人员信息上传至广东省智慧药监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不得迟报、瞒报、漏报、错报。
六、中高风险地区、封闭封控区域内药店暂停销售《目录》内药品,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或解除管理。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不得向中高风险地区、封闭封控区域所在地级市的居民销售配送《目录》内药品,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或解除管理一个月后方可按要求销售配送,并严格落实登记报告制度。上述区域内居民如使用《目录》内药品,请遵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疫情防控指引和要求。
七、对确实无法使用智能手机出示健康码的居民,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查询购药居民“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行程卡为“绿色”的,方可进店遵照指引购药。
八、药店应当在营业场所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居民购药指引》、《目录》、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名单等疫情防控告示,并保持完好无损且不被遮挡。
九、药店要落实哨点监测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店查验、销售《目录》内药品登记报告及问询服务。
十、疫情防控工作人人有责,感谢广大居民和药店的支持配合,携手遵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措施。如后续省、市有新要求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照新要求执行。